三、澄清吏治,敢于峻法 人生在世,最重要的就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行者正,坐得直,这是为人最基本的。假若连这都做不到,拿什么去谈理想,报负?因此,成大事,皆从小事做起,首要分清是非黑白。 曾国藩虽然无力从整体上整治国家的吏治,但他在他职权 范围内,对于吏治腐败采取了重拳打击,我们看一篇奏折: “直隶风气的败坏,竟是各省所未听说过的。我到任 以后,不得不大力整顿,把清理积案,停止任意摊派作为 头等大事。严明法纪,违者严惩。我自认自己不是铁腕人 物,就在近期的江南之治也是很宽容的,但是如今在直隶 却严厉起来。那些贪官污吏有的致信来保全自己,有的坦 白所为希望得到宽恕,这些都在我意料之中。我随时亲自 察问,找出问题的要害以图直隶之吏治得到整肃的成效。 假使一年半载风气能够稍稍好转,也就不难达到民安世平 的目的。我初任直隶,就认为这里如果不采取刚猛措施就 不能惩除贪官,这也是应该预先说明的。” 为了峻法,曾国藩敢于冒杀头死罪,犯颜上陈,这是 众所周知的事。上面那道有关惩治贪官的折子,是在同治 八年(公元1**9年)正月十七日上奏的,而后两个月, 曾国藩又上了这样的一折,参劾直隶劣等官吏: “一个多月来,我所见的官员有很多,从他们那里所 听到的还是令人鼓舞的。希望从此风气能有所好转。现在 我把所察罪极的十一人列单呈上,恭请圣上一看。虽说不 十分确实,但是臣确实多方察问,不敢轻信旁人,不敢稍 带个人成见。另外还有十几个未曾察明,等两三个月后, 详细察清再据实上奏圣上。严重的仍罢官斥责,不能犯同 一罪过而惩罚有所不同,案轻的令其改过自新,对他们应 该重在劝诫而不在严惩,藩臬两司所开贤官与我调查相符 的,我也分作两次让圣上一看。” 峻法一度使曾国藩声名重创,受到朝野抨击,一时有 “曾剃头”、“曾屠户”之绰号流传,无非是说他“滥杀无 辜”而已。但是曾国藩没有退怯,他相信只有“挺”下 去,坚持峻法,才能拯救垂危的清王朝。他在给弟弟的家 信中也直书自己的看法: “吏治最忌讳的,是不分青红皂白,让有德行的人寒 心,不贤能的人无所畏惧。如果犯了这个过失,那么百病 丛生,不可救药。韫师近日来圣上对他也有些冷淡了,如 果更是事事多迁就,那么这些人更加放肆。我近日对待属 下改变不明事理的做法。马上派人到三省秘密查寻,也只 是革去那些特别差的人。” 曾国藩“挺”性十足,实施他的“峻法”。是为了大 清的江山,国家的稳固,然而,他的这些做法还是属于人 治的思想范畴,而中国的“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 道,修道以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论述有着几千 年的传统。就人为政治的主体而言,政治不就是“管理众 人的事”吗?但如何培植了解政治原理的人,使他们能够 运用实行呢?这可以说是政治的第一要义,所以中国古圣 把政与教合为一体,不能说没有道理。曾国藩对于此点虽 未曾加以说明,但要知这是一种建议的奏折,他所谓“转 移之道”,“培养之方”,就带有着政治教育的意味。 曾国藩认为,政治领袖要以身作则,转移天下的风 化;要负责的长官奖惩兼施,培养天下的人才;而以“考 察之法”贯彻之,使人人都有表现的机会,君不失臣,臣 不失君,自然就可以纠正当时“退缩”、“琐屑”、“敷衍” “颟顸”毛病一归于公诚了。由引可见曾国藩对于吏治腐败这一真实 现象,没有采取“回避”或“视而不见”以“明哲保身”,而是勇于面对并大力 整改,取得了一定的时效,是有其进步意义的。 成功语录:史治最忌讳的,是不分清红皂白。 四、治军治吏,有法必依 光绪年间 刑部尚书薛允升说:“有法治而无治人,法亦系虚设 耳”,“有法治尤贵有治人”。清末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认为,执法人才之重要,不仅在立法,更在执法。曾国藩 也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矣。” 曾国藩对于治军治吏也有其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从以下可以看出。 曾国藩重视执法人才的品格、才识,要求执法者既 公又明,为民便民,否则立法再好,也会“全失本 意”。他强调“任法不如任人”,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 结,又对后来产生了深刻的启示和影响。 曾国藩更早地主张认真执法,重视执法人才,而执 法人才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官吏。官吏有维护政 权、保证实行国家所定法律的责任。但因他们有权, 也可破坏法律的执行,借用法律谋私利,毁法坏法。 军队是国家机器,有维护和保证法律实行的作用。但 军官兵士手中有权有武器,他们可以用权用武器破坏 法律的执行,甚至违法乱纪。因此,曾国藩强调以法整 顿约束官吏和军队,以保证法律的真正实行。 曾国藩以法治吏之论,首先明确为官任职是为民, 并将管理钱粮、狱讼视作为民的主要标尺。曾国藩采取 培养、甄别、选举、考察等方法选拔官吏。对于官吏 的要求是平等待人,不贪污不受贿,用人唯公唯贤, 不唯私唯亲。对于谋私、受贿、害民之吏,惩治严厉, 立即斩首,“就地正法”。中国历史上,自《汉律》、 《唐律》及以后历代法律,对贪污受贿、谋私害民的官 吏均有惩治规定。如《唐律》将“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列为“六赃”之三。正如薛允升所 说:“《唐律》之受赃,俱指官吏而言,枉法为重,不 枉法次之,所受监又次之,故载在职制律。”“职制律” 即是专门考察、检察官吏行为的法律,受贿、坐赃为 其重要内容,要求官吏廉洁,严惩贪污腐化。曾国藩 关于选举、考察、培养官吏及以法处理谋私、受贿的 患想和主张,继承了汉、唐以来任人唯贤和严惩贪官 的优良传统,对于晚清政治特别是地**权产生了不 可低估的影响,对后世也具有积极意义。 曾国藩选用执法人才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 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 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 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 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 期便民”。曾国藩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 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 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即只有“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 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 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 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 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 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 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 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经这样 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 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 数,又故轻贯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 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 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 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 军,也治不好家。 对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 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 而思曲全。又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 而不议。此与律意相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 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 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 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山 防御阿详二案,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 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 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 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能避免。正如曾国 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 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 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 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 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 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 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 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 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 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处理不准拖拉,保定发 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 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注册按月呈报、悬榜, 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 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 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 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 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 在清讼事宜中,曾国藩把“州县须躬亲六事”置于 最重要的地位。如州县长官必须亲自收状、拟定和审 定有关文告,承审期限亲自计算,能断案件,立于断 结,对命盗案件“以初供为重”,“常往看视”关押之 犯等。这无论对案件的慎重处理,或是对犯人的关心爱 护,还是在总结执法的经验教训方面,可说是曾国藩 的创见。 对于“怠惰偷安”、不躬亲狱讼的州县长官,曾国 藩指示“记过示惩”或“严惩不贷”。他要求地方长官 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出现“政明刑清”,不可贪图享 受,而要真心实意,且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曾国藩治 国才谋水平之高,在法制思想方面也颇有震主之象。 清讼,还必须从速结案,以减轻民众负担和对地方 的骚乱。曾国藩在《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中对各 类案件的处理规定了适当的期限:寻常命案,定例自 获犯之日起,州县限三个月,审拟招解;斩绞立决命 案,州县审两个月,审拟招解;大小盗案,定例自获 犯之日起,州县限两个月,审拟招解;军流以下、徒 罪以上杂案,定例限两个月,审拟详解;州县自理词 讼,定例限二十日完结。这一清讼期限,对重大命案, 州县在处理中所费时间比寻常案短些,以体现对危害 严重的重大命案的重视和快速,反映地**府和司法 机关的效能和威力。 由于规定州县长官躬亲狱讼,对于执法人员的严选 慎用,也就是对各级官吏的严选慎用,这其中也包含 了曾国藩的以法治吏的思想。选吏是一方面,如何用 吏、用好吏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面。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 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 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 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 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 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国藩采用了“教诲”、“甄别”、“保 举”、“超摇”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 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 德才兼备又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摇”,即对德才 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关于“考察之法”,曾国藩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 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 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 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 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 法,都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法制思想。如 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 才者要“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 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 “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 际上就是分别贤不肖、功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 或超摇,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 考察之法,反映了曾国藩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 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 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 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 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能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 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国藩指出,钱粮不可能 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 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 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 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国藩认为,“欲讲 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功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 讼上下功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 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 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 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 曾国藩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 私作为做官的准则。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国藩予以 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 人”,曾国藩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 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 妻毙命,曾国藩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 以上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 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 的官吏选举制度。 治军是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谈到治国,不可以不 谈治军。这里从曾国藩以法治军的角度再作述评。曾 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 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 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 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如能坚持 “仁”、“礼”二字治军,“虽蛮籍之邦行矣,何兵勇之 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 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 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兵士的同时,曾国藩 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 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 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 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 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 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 以既猛又严的法制。 以法进行赏罚,根据律令行军打仗,是曾国藩以法治 军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国家的军纪,他对所辖的部 队,规定了种种禁令。如:“禁止洋烟”,规定营中有 吸食洋烟(注:指鸦片)者,尽行革责;营外有烟馆 卖烟者,尽行驱除。“禁止赌博”,凡有打牌押宝等事, 一概禁革。“禁止**”规定和奸者,责革;**者, 斩决。“禁止谣言”,规定造谣谤上、离散军心者,严 究;混乱是非、讲长说短,使同伴不睦者,严究;妖 言邪说、摇撼人心者,斩。“禁止结盟拜会”规定凡 是“兵勇结盟拜会,鼓众挟制者,严究;结拜哥老会, 传***者,斩。” 以上禁令,是曾国藩为严肃军纪,加强军纪所采取的 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对于冒功认赏、战场上临阵脱逃者,曾国藩明确规 定,必须严厉惩罚。如战争中诈功冒赏者,责四十棍, 革职除名;临阵退缩者,斩首;并杀假冒功者枭首示 众。而在战场上英勇杀敌者则有赏,可奖银、记功、 补官。奖惩分明是曾国藩以法治军的重要内容。 与以法治吏一样,曾国藩把爱民作为以法治国的第 一要义。 他为军队所作的《爱民歌》,以通俗的语言,叙说 了“行军先要爱百姓”的具体规定,并强调“行军以 不扰民为本”。曾国藩把爱民作为军队的头条纪律、治军 的法规,从而使军队具有铁的纪律,严肃法制,以保 证实现“忠信”而“为民”。只有这样的军队,才能 “家兴”、“民安”和“国强。 曾国藩主张严肃军纪,奖惩分明,要求军官士兵要 忠于国家,爱护人民。他说,行军当以严为主,临阵 纪律不严,则无以作勇敢之气;平日营规不严,则 “无以儆骚扰之风”。而骚扰必然是害民,所以爱民更 为重要。为此,他指出,“治军宜勤,操守宜廉,行军 宜爱民,说话直诚信。四者缺一不可,无以官大而忘 之也”,并反复强调,吾辈带兵,“若不从爱民二字上 用功,则造孽大矣!” 以法治军,“恩威并用”,严字当头,以爱民为根 本,是对诸葛亮、曹操、岳飞、戚继光等中国古代军 事家以法治国治军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为严肃军纪、 提高军队素质,曾国藩对部队的一系列整顿改革措施 和规定,以及为使军士都能遵守纪律而编制的《爱民 歌》等,都是军纪军规的具体体现,是以法治军的一 个重要方面。 曾国藩以法治军的目的十分明确,是“上劝忠勤以 报国,下戒骚扰以保民”,使军队忠于国家,承担起保 卫国家政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这既是 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正确治军的必然途径。 曾国藩治军治吏不但有法可依,而且 还要求有法必依,这与我们现 实社会的法制观念有共通的一面, 也有其长久的存在意义,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学习。 成功语录:若不从爱民二字上用功,则造孽大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