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那年,韶華芳卿 “恆先生這話什麽意思?現在這麽把我綁在床上,難道就是恆先生的待客之道嗎?” 面對織嘉的質問,徐恆一副並不在意的樣子,用手輕輕的壓在她的嘴上,仿佛擺弄著絕世珍寶一樣。從他的眼中,織嘉讀出了無法忽略的狂熱。 像是真正的火焰在眼底燒開,炙熱又固執的眼神讓人無從逃避,像是被野獸盯住的獵物,根本沒辦法脫身。 他究竟透過自己,看到了誰? 空氣安靜得可怕,像是凝結成了冰,凍結了整個房間。徐恆靜靜地注視她一會兒,就起身走出了房間。 門並沒有關,可是織嘉感覺到了安全感。她很想知道,原本應該待在監獄等待法律宣判的徐恆怎麽在這兒,他又怎麽敢堂而皇之的將自己從醫院帶走,他的目的又是什麽。 不容織嘉多想,徐恆已經再一次從外面回來。不同的是,這一次他手裡拿著一本相冊和一個精美的相框。 相框裡是一個少女,蹲在花叢裡回眸一笑,驚豔了歲月,驚呆了身後的少年。 織嘉幾乎倒吸一口氣,不是因為兩個人相似的容貌,而是因為這個人,是她的姑姑織夢。 姑姑很年輕時,就死了,聽爸爸說是死於癌症。可是在爸爸告訴織嘉的版本裡,織夢沒有喜歡過任何人,她的眼睛被捐給了需要的人,平平淡淡的一生。 她心底好奇得要死,卻不能先開口問,隻好裝成一副什麽都不懂的樣子。 幸而,也不需要她問什麽,徐恆就開口了。 織夢是徐恆的家教老師,那時候徐恆還在讀高中,是個家裡有錢卻不愛學習的紈絝子弟,很讓家長頭疼。 可這一切,在織夢這個年輕高挑的女家教走進他生活的一瞬間,全部倒塌。 “那時候我愛她愛的要死。”徐恆一顆一顆解開自己的衣服,直到下半身的衣服依舊完好整潔,上身卻已經渾身赤裸。 徐恆平時十分注意健身保養,所以肌肉也還算有型,真正令織嘉驚呆的是-徐恆的上半身布滿傷痕,縱橫交錯,新舊交替,甚至能看出新的傷疤還在流血。 織嘉一時間都不知道自己該說些什麽。 “看到了嗎?”徐恆轉過身去,後面的傷痕全部攤開,織嘉能夠看清深深淺淺的痕跡。 “恆先生,你就這麽想她嗎?” 織嘉輕描淡寫的樣子有些欠揍,看在徐恆眼裡,卻是說都舍不得說一句的。 其實全家裡,織嘉長得最像姑姑。 就像有的人像爸媽,有的人像爺爺奶奶一樣,織嘉就像是另一個織夢。另一個更加優秀,也更加個性鮮明的織夢。 徐恆似乎不滿意她的說法。可還沒來得及一邊叫她小傻瓜一邊告訴她怎麽回事時,一群警察破門而入,徐恆再次被捕。 看著池穎勳急迫的臉,她莫名有種劫後余生的感覺。 這一次徐恆是切切實實被抓住了,他沒有養第二個整容人,也就沒有第三個徐恆出現了。可他不肯招供,執意要見織嘉。 本來消息傳到文森特哪兒,就已經被他拒絕了。可織嘉最後沒有告訴文森特,也沒有告訴爸爸,在池穎勳的陪伴下,見了徐恆。 警方很快安排了見面。徐恆看起來沒有那麽精神,卻能感覺到他看見織嘉時,眼前一亮。 不出意外的是,徐恆向兩個年輕人解釋了所有的事。 那一年還在流行單車的唯美,空氣中都是橘子汽水甜甜的味道。 那一年徐恆愛上了自己的家庭教師。 那時候織嘉的爸爸還不是有名導演,織嘉還剛剛出生,織夢需要在大學期間做家教貼補自己。她大概永遠想不到,她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埋下了永遠的禍根。 織嘉很像她姑姑,美得很有侵略性,就像無法控制喜歡電玩外出一樣,徐恆無法控制的喜歡上織夢。 他明示暗示,織夢無動於衷。終於在他強勢的表白下,織夢選擇像遇見傷害的鴕鳥一樣,無動於衷,轉身離開。 徐恆氣急敗壞,每天在能碰到織夢的各種地方逼迫她和他見面,甚至有一次喝多了酒,他和一個女人開了房。 那時他才剛剛成年,卻被告知要當爸爸了。 得知這個消息時,織夢也在場。徐恆紅了眼睛,織夢紅了眼眶。 這個女人,最後成了徐恆一輩子的妻子。徐恆不會和她離婚,可他也不會給她一分錢,就像兩個互相折磨的陌生人。徐恆沒辦法原諒這個讓他一輩子都沒有辦法再次擁抱所愛的女人。 六個月時,他逼迫女人做了引產,驗了DNA,在發現根本不是他的孩子時,他讓醫生拿掉了她的子宮。 可惜織夢一輩子都不知道,徐恆真的不是孩子的爸爸,他沒有說謊。 他愛她,他也沒有說謊。 後來徐恆總是喜歡玩弄那些未成年的少女。他在她們身上找到了年輕的感覺,同時他也總是在想,那麽正義的織夢怎麽就不出來管管他呢?輕蔑的一瞥也好,他想她快要想瘋了。 起初看到織嘉時,他很意外。 織嘉那麽像織夢,他舍不得傷害她。正是因為他的舍不得傷害,才讓織嘉一次次有機會逃脫。 探視的時間很快就要結束了,池穎勳受不了沉重的氣氛率先走出去。織嘉剛剛起身,就被徐恆叫住。 “等等。” 織嘉抬頭看著他,懵懂美好的樣子似乎讓時光倒退回若乾年前。 “你愛過我嗎?” 徐恆冷不丁的發問,讓她覺得可笑。可她突然明白,徐恆問得不是她。 她盯著他,最後垂下目光想要離開。 “你愛過我嗎?求你了,騙我一下。” 曾經拿過影后的織嘉同學回過頭,無比認真的看著徐恆,目光和他迫切的目光交匯,忍不住眼睛一熱。 “愛過,我很想你。” 只有一句話,可她覺得,那個曾經無法無天的男人,竟像是得到糖果的孩子一樣滿足。 徐恆,故意殺害罪,故意傷人罪,干擾司法罪,情節惡劣,數罪並罰,處以死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