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委对本次开庭是十分重视的,不但聘请了律师,而且X委一把手主任谢前进亲自出庭。区法院也很重视这个市领导有批示的案件。经济庭(即后来的民二庭)庭长苗凤珍亲自承办此案并担任本案的审判长。首先,由原告X委的代理律师吴朋举宣读起诉状。“……被告马为民承包奔程大酒店半年多来,不遵纪守法,肆意围攻税务人员,抗缴国家税费,受到司法部门的处理。有鉴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以及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原告方要求被告马为民退出承包,交还奔程大酒店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马为民执意不退,迄今没有交还奔程大酒店的店面与管理权。现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被告马为民退出承包,限期将奔程大酒店交还原告。”原告代理律师有市领导指示做后台,信心十足,声音也格外洪亮。苗审判长请被告方答辩。邢春妮缓缓开口:“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想,你们一定听清楚了,刚才原告在起诉状中承认了一个事实,即被告马为民是承包了奔程大酒店的,双方已形成了承包租赁民事关系的事实。其次,你们也一定听清楚了,原告也承认被告承包奔程大酒店已达半年之久。换言之,就是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一个完备的书面承包租赁奔程大酒店的合同,但被告的承包行为,原告是知道的,是默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所以,在本案,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完备的书面合同,但原告对被告装潢、开业、营业等一系列经营行为没有制止或反对,可以视为原告对被告承包行为的默示许可。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双方承包租赁的民事关系已经存在,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解除这种实际已存在的民事关系或者说事实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要解除双方的这种事实上的承包租赁关系,或是要双方共同同意,或是要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因此,我请求法庭公正判决:或是认定双方承包租赁关系的存在,双方补签合同,继续履行已有的事实合作协议;或是判定原告赔偿被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宣读完起诉状和答辩状,审判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出示证据。原告代理律师吴朋举出示了祁梁山县法院当年对马为民的刑事判决书和淮安市公安局对马为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用这两份证据证明马为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他出具的第三份证据是一份承包协议,协议上只有原告X委谢前进主任的签字与公章,而没有被告的签字。吴朋举用第三份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的行为没有完成,双方没有形成承包租赁合同与民事关系。审判长询问被告对这两份证据的意见。邢春妮回答:“我对这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表异议。但对三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我的第一个意见是,第一份证据即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性。马为民在祁梁县有过打架行为,还坐了牢。这说明被告马为民为其在祁梁山县的违法行为承担了后果,付出了代价,这件事已过去了,而且这件案件也不是发生在他承包大酒店之后,与他承包奔程大酒店并无关联性。“我的第二个意见是,第二份证据,即劳动教养决定书,只能证明被告与税务所的干部在大酒店里有过打架,但不能证明有抗税行为存在。打架的原因如果需要讲清楚,我下面会出示当时在场的证人证言,这个劳动教养决定书公不公正也放下暂且不说。但我们就算承认这个劳动教养的处分是正确而公正的,它也不能证明原告所说的被告有‘肆意围攻税务人员,抗缴国家税务’行为,因为那帮税务人员那天不是来收税的,是来吃饭而且是来吃‘霸王餐’的!没有收税的前提,哪来的抗税一说?没有抗税的行为,哪有双方合同可以撤销的理由?哪个酒店里不会发生一点打架或纠纷,我们能因为某个酒店发生一点打架或纠纷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撤销合作协议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告诉我们,只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涉及了双方约定的可以撤销合同的条款,合同才可以撤销。因此,因被告被劳动教养过就要撤销他与原告的合作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的第三个意见是,第三份证据,即双方未签完的承包协议,要证明的事实与第一二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是自相矛盾的。原告出具刑事判决书与劳动教养决定书,要证明的是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潜台词是说被告是有污点的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是不适宜继续让其承包奔程大酒店,因此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事实合同’。那换句话说,原告在这里是已经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存在了。而第三份证据呢,则是要证明双方没有这个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存在。那么原告请先回答法庭第一个问题:你们到底认为原被告双方有没有承包合同或者说双方存不存在承包租赁的民事关系?在这个问题弄清楚了之后我们才可能进行下面的质证。”这个问题让原告左右为难。如果说双方承包合作关系不存在,那为什么要出示第一第二证据来证明被告不适合承包,要求撤销这个双方的承包合同关系呢?但承认这个承包合同关系存在,下面更难办——考量被告代理律师刚才的质证意见,第一、第二证据都很难站住理与法。吴朋举律师与谢前进主任商量了好一阵,最后红着脸说:“审判长,我们撤回第一、第二份证据。我们坚持第三份证据。我们认为,我们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不存在承包租赁民事关系。”“是吗?请书记员把原告代理人的这段话记录在案。现在,审判长,请允许我在回答对第三份证据的质证前,再提第二个问题。我想请问原告谢主任,作为第三份证据的这份承包合同是谁起草的?”谢主任认真地说:“这份承包合同是我亲自起草的。但我们签字盖章后他没有签字,所以这份合同没有生效。”邢春妮说:“请书记员同志再将这段话也记录在案。现在我提第三个问题:合同约定,甲方,即本案原告在合同生效后,要提供给乙方,即本案被告两万元的启动资金。请问原告,这两万元启动资金你们提供了吗?”谢主任想也没有想就回答:“提供啦,虽然对方没有签字,但我们还是很有诚意的,把两万元打到被告账上了。”“好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发问完了,我对第三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其实也表达清楚了。我在这里再一次重复提请你们注意的是两个事实,一、这份承包合同是原告起草的,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即原告是愿意把奔程大酒店发包给被告的。现在我代表被告在法庭上再一次明确表示,我们也是同意这份承包合同的。二、这份承包合同虽然因被告当时工作太忙等原因,没有签字,但合同已履行了。这表现在,原告方已提供给了被告两万元启动资金,而且也让被告经营了半年有余。这说明什么,说明作为第三份证据的合同,是双方共同意愿的表示,双方是达成了合作协议的。虽然从书面形式上讲这份承包合同略有缺陷,有一方没有来得及签字,但这个缺陷是个可以补救的缺陷,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世界各国的现代民事法律有一条原理叫‘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高于一切民事法律的法条的。‘意思自治’原理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订立书面或是口头协议——请注意,包括口头协议哟,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非法干预。法院也应当支持双方共同的意愿。当然,任何一方也不能单方撤回已达成的条款。我国法律对‘意思自治’原理也是承认的,这表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中。例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原告自己起草的合同,也向被告提供了启动资金,这是他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现在却想自己推翻自己,想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撤销这个合同,这明显是违背了‘意思自治’原理的。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是不是法律真正应当制止的行为?对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则可以有两个选择,一个选择是要求继续承包,一个选择是让原告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赔偿经济损失后还可以要求继续承包下去。无论被告做出了哪个选择,都请法庭依法支持!”这下,轮到谢主任发愣了。他没听说过“意思自治”,没听说过法院对“意思自治”也不能干涉,只能支持。下面是被告出示证据。邢春妮出示了X委打给马为民的奔程大酒店两万元启动资金的银行转账票据,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事实合作关系的存在。出示了自己经济损失的证据:装潢用去的各类材料的发票;被查封后食材的损失;员工工资的损失。这几项一加,达到了80万元。最后,她出示了发生打架事件当天在场的几位顾客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打架原因是税务干部想吃霸王餐。轮到原告对被告的这些证据进行质证了。原告代理律师吴朋举干脆地说:“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因此这些损失存在也好,不存在也好,我们都不能赔偿。”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还是起诉书中的理由,没有新观点。但邢春妮则在辩论中提出了新的意见,而且这个意见还是暗中针对法庭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法院下达过一个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文件说:‘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开庭审理后作出。’文件还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我再引用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其第五条规定不能查封的12种财产中有一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产资料’。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及省高院在各种会议上也多次要求过,对正在营业的餐厅不宜查封,因为这会造成新的损失。我不知道在本次纠纷中,为何法院就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先查封了奔程大酒店的餐厅呢?这造成的食材的损失是原告承担还是法院承担呢?最高法院可是有规定的,‘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哟。”邢春妮这么一讲,搞得苗庭长有些坐不住了。她说:“现在休庭半小时。原告,你们到我这儿来一下。被告方,不好意思,请你们先出去在外面等一下。”邢春妮走出了法庭,马为民、黑牡丹等纷纷围了上来,个个竖起了大拇指。一会儿,书记员请邢春妮进法庭,原告方的人都从法庭里退了出来,也在门外等候。苗凤珍对邢春妮说:“邢律师,我是一名法官,我一参加司法工作就立有一个信条,就是只忠于法律,决不屈从权势。我是一直努力践行我的信条的。所以我坦率地讲,你今天在法庭上讲的都对。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而且马为民所受的各类处分也不能成为解除事实存在的双方承包合同的理由。但我们再回到实事求是的原则上来,我的意见是,双方走到这步,合同是履行不下去了。这个案子,我也给你交个底,是‘戴帽子’下来的——有领导的内部指示在,是一定要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这样吧,我的建议是,你去做做马老板的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是原告赔偿他部分经济损失;二是他放弃对奔程大酒店的承包租赁权。如何?我知道你有点为难。但80万肯定不能赔那么多,那国家的资产要流失多少呀?”“国家资产的流失,是这些干部造成的,又不是被告或是我造成的。不过审判长既然这样讲了,我就去做做工作。大家好见好散,各得一点面子即可。”邢春妮出来了,把审判长的意见一讲,为马为民分析了利害关系:“马哥,我认为这个酒店你强行再承包下去,也会时时受到干扰的。你就是胜了官司,法院判你继续承包,下面工商、税务、卫生检疫都会一一上门来找你麻烦的。我的意见你就要点钱撤了吧。”马为民说:“一个我们要败诉的案子,能打成平手,已是胜利了。要我们走我们就走吧,这个大酒店看样子也没法搞下去了。对方赔多赔少没什么,你当家吧。当年水泥、沙子都是我们从乡企、朋友处弄来的,做装潢也是朋友帮忙的,如果算市场价的话是发票上那么多钱,可实际上人家没要我什么钱。”邢春妮回到法庭,开出了赔偿60万的和解条件。经双方再议,最后达成原告补偿被告20万的协议。原告为了要好看,提出双方和解协议只记录在法庭庭审记录中,不形成专门的调解书,不能发给被告一份。邢春妮也同意了。她乘机提出,说请写上20万元明天上午转至被告户头。钱一到账,被告将把餐厅钥匙、里面原属于原告所有的设备转交给X委接收人员。书记员在法庭笔录中写好了调解协议。原告是谢前进签字,被告是马为民签字。看到双方签了字,苗凤珍也长长吁了一口气。她悄悄对两位审判员说:“原被告双方同意和解了,这是多大的圆满呀!本来是被告要求原告赔80万的,现在谢主任才出20万,他省了60万,这也好向他的上级领导交代了。20万是小钱,X委不缺钱。为了达成上级领导赶走被告的意见,他们出了点钱但把事办了,也是说得过去的。就我们法院而言,被告现在也退出承包了,我们也可以向市领导交代了。还有我们法院随意查封大酒店餐厅本身就是知法违法的行为,现在好了,封门造成的损失也不要我们承担了,皆大欢喜呀!好久没有办这么令人舒心的案子了。”当邢春妮在开庭记录上签字后,苗凤珍把邢春妮拉到了一边说:“谢谢你呀邢律师,你做的工作也功不可没呀。以后我们就当姊妹相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