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则更加明显是见义勇为,只是因为下手过重才被警方定为故意伤害,而且我的当事人并没有因此获刑,检方对那个案子最终是没有起诉的。 “我有必要提醒法庭注意证词中提到的,我的当事人曾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所得款项全部捐给了山区的贫困儿童。这是留存的银行汇款凭证。”我出示了几份汇款单后说道,“审判长,各位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试问,我的当事人是如此具有正义感和爱心的一个人,在面对被害人这对可怜的母子的时候,他能下得去手吗? “不,”看着审判长微微颔首,我继续说,“他下不去手。我的当事人曾向我陈述,他不仅无法对被害人下手,还给被害人留了五百块钱。但是从公诉人提交法庭的材料中,我们并没有看到这部分供述,也没有表示是否查明了这五百块钱的去向。我想问问公诉人,这是为什么? “将一个原本是正能量满满的见义勇为事件硬是扭曲成了双方都有过错的聚众斗殴案件,公诉人又是意欲何为?这已经不需要我多说什么了吧?”我摊了摊手,“公诉人在处理本案中根本就是戴着有色眼镜的,我很怀疑,他们是否能够做到秉公办案!” “你这是对我们的侮辱!”公诉人喊道。 “辩护人,请注意你的用词。”审判长提醒道,又示意公诉人就我的辩护词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声称为被害人留了五百块钱只是他的一面之词,在现场我们并没有发现这五百块钱。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被告人试图脱罪而编造的谎言。”公诉人说,“辩护人提到了被告人是一个富有正义感、充满了爱心的人,我也很想问问辩护人,这样的一个人,会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吗?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都已经承认了这一点。被告人为什么没有可能杀人?” “好,审判长,公诉人既然提到了这个问题,我申请传唤证人出庭,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杀害本案的被害人。” “准许,传唤证人到庭。”审判长说。 张静依旧是一身警服出庭,我和老罗怎么都想不明白,以警察的身份作为辩方的证人出庭,怎么会让张静有一种高涨的兴奋感。 “冤案有可能是因为我们的侦查不到位而引起的,也就是说,源头就在我们这里,当然也应该由我们来终结。”很久以后,当我不得不送她离开的时候,她这样对我说,“在法庭上,我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警察这个群体。我想告诉所有人,不可避免地,我们可能抓错了人,但我们也在尽可能查明真相,并且,永远不会避讳我们犯下的错。” “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败(谈)的人生。”到那个我们不得不分离的时候,老罗还是记不准哪怕一句最简单的名人名言。 “证人,这次你是以什么身份出庭?”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也有些无奈。 “省公安厅技术勘察科鉴定人员啊。”张静微笑着说,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了字,“对于我的责任与义务,我很清楚。审判长,我们可以开始了。” “辩护人,请提问。”审判长示意。 “证人,你对本案现场进行过勘察吗?”我问。 “是的。” “你认为我的当事人,也就是本案的被告人秦枫是否参与了本案?” “我不认为他是本案的凶手。”张静想也不想就说道。 “证人,你有什么证据?”审判长问。 “审判长,从案发现场的照片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遇害的地点位于房间的最里面,也就是说,凶手肯定进入过房间。”张静说,“我从现场提取到了几十组足迹,与本案被告人的足迹进行了匹配,发现被告人的足迹只在房间门口出现过,并没有进入过房间内部。” “证人,你提到了足迹鉴定,请问你能保证这种鉴定百分之百准确吗?”公诉人问。 “不能。”张静坦诚地说道,“足迹鉴定最多只能保证百分之九十八的准确率。” “审判长,我想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证人并不能肯定被告人没有进入过房间。”公诉人说。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百分之九十八已经很准确了。”张静反驳道。 “人和黑猩猩的基因差异只有百分之一,但这百分之一就决定了人是高等动物,而黑猩猩只是动物。”公诉人笑道。 “生物学鉴定中,亲权概率达到99.9999%就可以认定是父子或母子关系,按照公诉人的理论,仍然存在0.0001%的误差,那就不能证实血缘关系了?”张静冷笑了一声。 我和老罗强忍着笑,在张静面前讨论鉴定问题,公诉人显然是昏了头。就连审判长都忍不住摇了摇头。 “证人,你是否还有其他证据佐证你的观点?”审判长问。 “是的。”张静点了点头,“我注意到本案被告人使用的是iPhone4s手机,这款手机有定位功能,会记录持有人的位置及行走路线,定位精确度在五到十米之间。而且,苹果手机的这种定位功能并不会因为人为关闭就停止活动,后台系统仍旧会将相关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我提取了这部手机,调出了当日案发时间段被告人的行动轨迹,证实,在被害人遇害前,被告人就已经离开了现场,并没有返回的迹象。” “证人,请将证据提交法庭。”审判长说。 张静拿出一份档案,交给了法庭工作人员,审判长查看着这份记录,不时点点头:“公诉人,请对这份证据质证。” “无须质证。”公诉人起身说,“我只问证人一个问题,你怎么保证这个手机当时拿在被告人的手中。” 张静一愣,缓缓地摇了摇头说:“我不能证明。” “审判长,手机并不属于被告人身体的一部分,二者是完全可以分开的,所以我们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表示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说,“我尊重辩护人提出的各项意见,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被告人曾对被害人威胁砍下她的手,而被害人遇害后也确实被砍下了双手,凶器则正是被告人带去的那一把,上面还留有他的指纹。可以说这个案子证据确凿。相反,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则大多是推断和不科学的。我请求法庭从严判决。” “审判长,我再次重申,除了指纹和证人的间接证词外,本案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指向我的当事人杀了人。而公诉人也无法证明我的当事人进入了案发现场,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我说,“其实,不妨设想一下,我们都同意凶手杀人时手段残忍、冷酷。凶手作案时并不慌乱,可为什么偏偏把凶器遗留在了现场,这难道不可疑吗?为什么不对此进行详细的调查? “痕迹检验在本案中至关重要,直接可以证实我的当事人有没有进入过案发现场,我想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