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威尼斯而兴起,则为荷兰,荷兰正式国名为“尼德兰王国”(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历史上也称the dutchrepubliited herlands。荷兰(holland)不过为联邦内七个省之一省(今则11省)。但是这个国家17世纪初独立时,荷兰人口占全国23。又供应联邦经费34。尼德兰因抵抗西班牙政府及参加宗教革命才联合全体荷民成为独立国家。过去无统一国家及社会的经验,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显然荷兰虽工商业先进,尼德兰境内也有很多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为落后的农村机构。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于是乃行联邦制,大事由联邦决定,其他各省自理。开现代国家双层政治的先河。初时荷兰还坚持它有独立外交的主权。联邦的海军也是由5个海军单位拼成。虽然全国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calvinists),初独立时很多教徒对这派教义所谓“定命论”(predestination)者作特殊的解释,以便支持他们各别的政治活动。但尼德兰国终因对外经济的激烈竞争及本身高度经济的发展下,使其内部矛盾逐渐解除而成为世界富强国家之一。